莊士機構國際企業管治報告書
股東權利
(i)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第58條,任何於提出開會要求當日持有附帶本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之本公司實繳股本不少於十分一之股東,於所有時候均有權向董事會或本公司秘書發出提請書,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處理有關要求中註明之任何事務並將決議案加入大會議程;將根據股東要求召開之該大會僅應以實體會議方式舉行,並須於提出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倘於提出要求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能召開有關大會,提出要求之人士或代表彼等多於一半總表決權之任何人士可自行召開實體大會,惟如此召開之任何大會須不遲於上述日期起計三個月後舉行。有關提請書須註明召開股東大會之目的,並由有關股東簽署,亦可包含一式多份之文件,各由一名或多於一名有關股東簽署。
若提請書符合規定,本公司秘書將請董事會依照法例規定向所有股東發出充份之通知以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反之,若提請書並未符合規定,有關股東將獲通知此結果,而本公司亦不會應其要求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ii) 向董事會之查詢
本公司股東將有機會於股東大會上向董事會作出提問。彼等亦可酌情決定向董事會作出查詢。有關查詢可通過下列其中一項途徑以書面傳達至「莊士機構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會」:
- 郵寄至: 香港中環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25樓
- 電郵至: consortium-board@chuangs.com.hk
- 圖文傳真至: (852) 2810 6213
董事會將即時回應股東之正式查詢。
(iii) 於股東大會上提呈動議
(a) 股東可循下列程序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有關董事選舉之動議:
-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第89條,正式合資格出席本公司大會並於會上表決之股東(並非擬選任之人士)可提名任何人士於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膺選董事,方法為向本公司秘書發出書面通知:
- 表明擬提名某位人士膺選;及
- 經由被提名人士簽署,表明其願意膺選。
- 任何提名膺選董事之通知均須載明上市規則第13.51(2)條或本公司所須依從任何其他適用之法律、規則及規例不時規定(倘若被提名人士當選董事)披露有關該位人士之資料。目前,須載明之資料如下:
- 全名及年齡;
- 在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擔任之職位(如有);
- 經驗,包括(i)過去三年在上市公司(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擔任之其他董事職位,及(ii)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 服務本公司之年期或建議服務年期;
- 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層管理人員或主要或控權股東之關系;
- 其於本公司股份之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五七一章)第XV部);
- 該位董事、監事或主要行政人員之酬金數額及釐定有關酬金之基準及服務合約涵蓋有關酬金數額之比例;及
- 被提名人士發出之聲明,表明其目前及過去均毋須受上市規則第13.51(2)(h)至(w)條訂明之任何情況所規限,或若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該等條文適用於該位人士,則提供有關之詳盡資料。
- 就此發出之通知可通過下列其中一項途徑傳達至「莊士機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秘書」:
- 郵寄至: 香港中環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25樓
- 電郵至: chuangs@chuangs.com.hk
- 圖文傳真至: (852) 2810 6213
- 任何該等股東均須為有權出席與所發通知有關之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
有關通知期最短須為七(7)日,而通知之送遞須不早於擬定選舉董事之股東大會的通告寄發後翌日及不遲於該股東大會指定舉行日期前七(7)日。若於該股東大會前少於十五(15)個辦公日收到該通知,本公司將須考慮後延股東大會以(i)評估有關提名候選人是否適合膺選;及(ii)於股東大會前至少十四(14)整日就提呈股東之動議刊發公佈或寄發一份補充通函。
(b) 除有關董事選舉之動議須循上文(a)節所述之程序提呈外,股東可循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公司法」)第79及80條所載之規定及程序於股東大會上提呈動議。具體而言,該等股東必須:
- 合共持有本公司全體股東所持不少於二十分之一的總表決權(於提出動議要求當日附帶可於要求提呈有關動議之大會上行使的表決權),或合共不少於100名股東。
- 呈交提請書,注明擬於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上提呈之決議案,或呈交陳述書,以不多於1,000字說明擬於該股東大會上提呈動議之事項或處理之事務。
- 提請書/陳述書須由有關股東簽署,或再多兩份合共包含所有該等股東簽署之復本,並送達本 公 司 之 注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11, Bermuda)及本公司在香港之主要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中環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25樓),注明收件人為公司秘書:
- 若須因應提請書發出有關決議案之通告,則於大會前不少於六個星期送達;及
- 若為任何其他提請書,則於大會前不少於一個星期送達,惟若於提請書送達本公司之注冊辦事處並須就此發出決議案通告後,本公司召開之股東周年大會訂於該提請書送達後六個星期或更短之日期舉行,則雖然該提請書並未於公司法第80條規定之時間內送達,就其目的而言,該提請書仍將被視為經已正式送達。
- 若提請書符合規定,公司秘書將請董事會(i)把有關決議案列入股東周年大會之議程;或(ii)發送該股東大會之陳述書,惟有關股東須已繳付董事會合理釐定之款項,以支付本公司依照法例規定向所有登記股東發出決議案通告及/或發送有關股東陳述書所需費用。反之,若提請書並未符合規定或有關股東未能繳足款項以支付本公司就上述事項所需之費用,有關股東將獲通知此結果,而所擬提呈之決議案將不會被列入股東周年大會之議程;或股東陳述書將不會就該股東大會發送予股東。
- 就有關於股東大會上提呈動議之問題而言,股東可通過下列其中一項途徑以書面傳達至「莊士機構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會」:
- 郵寄至: 香港中環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25樓
- 電郵至: consortium-board@chuangs.com.hk
- 圖文傳真至: (852) 2810 6213
本公司組織章程文件之修訂
於2022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案以修訂本公司之公司細則及採納本公司一套新訂公司細則。
修訂詳情載於連同2022年年報一併寄發予股東之通函內。